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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我区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6〕9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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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几个税收政策的函》(直便函〔2006〕1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批复如下:

我区各商业银行目前执行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统一贷款利率,作为我区的基准利率,据此发放的贷款属一般商业性贷款,不具备特指和专项的条件,不应享受印花税免税政策。免征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定于我区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专项发展基金贷款、民政福利工厂贷款、民贸和民族用品专项贷款等有特定对象且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各类无息或贴息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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