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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拉日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7〕8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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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拉日铁路建设,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铁道部关于拉萨至日喀则铁路及那曲物流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26号)的精神,现就拉日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拉日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拉日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

对拉日铁路建设中标工程单位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耕地占用税

对拉日铁路线路占用的耕地以及拉日铁路在建设过程中因施工、生产临时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资源税

对拉日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建设拉日铁路自采自用的矿产资源免征资源税;对拉日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采外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拉日铁路建设工程的矿产资源应照章征收资源税。

五、拉日铁路正式运营的税收政策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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