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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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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煤”税目的原矿税率由6%修改为9%、选矿税率由5%修改为8%。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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