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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5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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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为了保证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1〕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2〕7号)精神,现将对口援藏项目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口援藏项目建设所需建筑用的沙、石料,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采区开采并属于自采自用的,免征资源税。

三、对口授藏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十五"期间经自治区、地市对口援藏办公室审核并认可发证的对口援藏项目。但对于有当地政府、部门配套资金的对口援藏项目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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