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企业营销员(包括非雇员)取得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区特殊的地理条件,区域经济运行成本较高,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高于全国其他省(市),因此对我区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50%。
二、对保险营销员中的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仍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函〔2005〕5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