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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27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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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取消免税政策后,为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使用管理,省国税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销售经加工货物后剩余的废料、下脚料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销售废旧物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开具《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作为入帐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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