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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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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区自2024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后续月份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及缴费工资发生变化的职工的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纳渠道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原缴费渠道不变,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和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线上可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的宁夏”APP、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手机APP以及其他商业银行APP等渠道办理业务,线下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4年6月27日0:00时至2024年6月30日24:00时,全区各类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暂停办理,自7月1日0:00时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各线上办理渠道保持不变。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社咨询热线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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