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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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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我市自2024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4年度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重新申报。

2024年7月1日后,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起薪当月的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存在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以及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进驻政务审批大厅的综合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将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具体安排如下:

停机时间:2024年6月21日(周五)18:00至2024年6月26日(周三)8:30。

全市税务系统线上及线下各渠道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全部缴费、查询业务。

全市人社系统线上及线下各渠道全面暂停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相关业务。

全市医保部门暂停业务经办系统及公共服务渠道的医疗保险经办相关业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结算业务正常办理。

恢复时间:

2024年6月22日(周六)8:30起全市人社系统线上及线下各渠道恢复办理除社会保险登记、缴费金额核定等征缴类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2024年6月26日(周三)8:30起全市税务、人社、医保系统全面恢复业务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或者各区、市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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