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各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了《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指南》,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指南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适用本指南。
一、参保登记
企业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应同步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其中五证合一的单位也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自助办理,非五证合一的单位需携带批准成立证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五证合一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可直接接收行政审批部门的变更数据进行更新,非五证合一的单位需携带批准成立证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信息关联
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后,需按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参保信息关联确认。(具体操作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二维码见附件
三、人员增减
企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于每月申报缴费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的渠道办理当月人员增减登记。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施工期内可随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化。
四、基数申报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税务部门按不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年度职工工资进行保底封顶,最终确定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截止后,需补报、更正年度缴费工资,应办理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业务。其中企业年度缴费工资如需调低,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进驻政务审批大厅的综合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
除另有规定外,缴费工资调整后同一年度的应缴费额追溯调整。
新招收录用的职工,企业应按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申报,次年进行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时,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申报,如果上年度发放的工资不满十二个月,换算为十二个月的工资进行申报。
五、日常申报
企业应当于费款所属期当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进行全员全险种申报、缴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
六、费款缴纳
(一)缴费方式
企业可通过以下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1.线上缴费
企业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扣费协议实扣、二维码缴费(可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费)等方式自行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
2.银行缴费
企业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服务厅缴费
企业可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服务厅均支持签订代扣缴协议扣款缴费,POS机刷卡缴费、二维码缴费等)。
★2024年7月1日起,不再保留委托“自动扣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
(二)费款补缴
企业存在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以及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费款所属期在2024年7月1日后的,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凭证开具
税务部门负责开具单位完税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开具单位参保证明和个人参保证明;职工个人缴费证明由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依职权开具。
八、费款退付
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处理,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九、注销办理
企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时,对没有社会保险费欠费及没有参保人员的,会自动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对有社会保险费欠费及参保人员的,在结清欠费及办理参保人员停保后,通过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或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注销。其中,适用简易注销流程的企业,在注销公示期内未及时结清欠费及办理参保人员停保,需重新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企业简易注销流程。
十、温馨提示
企业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或者各区、市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见附件)。企业也可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进驻政务审批大厅的综合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企业对缴费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也可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由相关部门通过缴费争议协同解决机制共同商议解决。
本缴费指南从2024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青岛市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附件
青岛市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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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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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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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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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含市南、市北、李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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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2-8577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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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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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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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2-8899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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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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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0532-86166186
|
4
|
城阳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0532-58659920
|
5
|
即墨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0532-88512393
|
6
|
胶州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0532-82212393
|
7
|
平度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0532-88373839
|
8
|
莱西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
0532-66030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