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职工社保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执行时间
从2024年起,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从发布次月起执行。
二、阶段性调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至最低水平,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5%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