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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南府规〔20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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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经七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纳税等级分类

(一)顺庆区划分为五级:一级土地1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4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0元/平方米,四级土地6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二)高坪区划分为四级: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

(三)嘉陵区划分为四级: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2元/平方米。

(四)阆中市划分为四级:一级土地13元/平方米,二级土地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5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

(五)南部县划分为五级: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元/平方米,四级土地2元/平方米,五级土地1元/平方米。

(六)西充县划分为四级: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

(七)仪陇县划分为五级:一级土地1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元/平方米,四级土地2元/平方米,五级土地1.8元/平方米。

(八)营山县划分为四级: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5元/平方米,四级土地2元/平方米。

(九)蓬安县划分为五级: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7〕24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宣传,确保严格执行;对偷、逃、抗税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南充市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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