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应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的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主动提交房屋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等相关原值凭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纳税人故意隐匿、伪造、变造相关原值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三条关于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