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正蓝旗、多伦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太仆寺旗、正蓝旗、多伦县税务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就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4〕66号)的要求通知如下:
现将承担盟级粮油储备业务的管理公司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盟级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如同时从事商品加工、储备商品贸易等非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承担国家商品储备库存量占企业全部库容量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额度。
三、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 情况向财政、税务部门报备,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各旗县市(区)财政、税务机关对列入商品储备名单企业要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依法征税;未实际发生商品承储业务或未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2023年第48号公告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盟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名单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
盟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名单
承担盟级粮油储备业务的管理公司
1.内蒙古宝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2.多伦县裕泰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3.桑根达来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