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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关于2024年度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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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宿城管发〔2019〕3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度宿迁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义务人

市区范围(骆马湖、八支渠、徐淮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南京路、张家港大道、宿沭路、宿新公路、青墩路形成的合围区域;洋河新区为西至玉带河路、南至徐淮高速、东至振洋路、北至洋河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对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标准征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宿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社保参保在职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向单位征收;

(三)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

(四)建筑施工单位,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向建筑施工单位征收;

(五)市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本通告附件所列标准计征;

(六)对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按以下标准征收: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三、申报缴纳期限和方式

1.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征其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一并缴纳;

2.对其他缴费人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款按月计算,按年征收。请缴费人于2024年12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四、其他事项

缴费人遇到申报缴费方面的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附件:宿迁市市区城镇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doc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7日

 

宿迁市市区城镇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备注

1

农贸市场及

其他专业市场

农贸市场摊位按30元/摊位·月征收;市内小商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材料市场等按5元/摊位·月征收;马路市场、水果市场、临时占道摊点等按1元/摊位·天征收

主办单位

按摊位

收取

2

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食品加工店、商场(超市)、废品店

1000平方米以上:0.15元/月·平方米

500-1000平方米:0.30元/月·平方米

50-500平方米:0.40元/月·平方米

50平方米以下:0.50元/月·平方米

主办单位

按营业面积收取

3

宾馆、医疗单位、旅社、招待所、桑拿、休闲中心

3元/月·床位,医疗单位床位按实有床位的80%收取,4元/月·床位

业主

餐饮、娱乐业另行收取

4

餐饮业

0.5元/平方米·月

业主

按营业面积收取

5

娱乐业

影剧院、歌厅、舞厅、茶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50平方米以下:60元/月·户

50-100平方米以下:100元/月·户

100-200平方米以下:150元/月·户

200平方米以上:300元/月·户

业主

按营业

面积收取

6

美容美发、普通浴池、照相馆及经营烟酒、百货、副食等个体工商户

30平方米以下:10元/月·户

30-50平方米以下:20元/月·户

50平方米以上:30元/月·户

业主

按营业面积收取

7

货运车辆、客运车辆

长途、公交客车15元/辆·月

出租车8元/辆·月

5吨以下货车15元/,5吨以上的30元/

主办单位

按营运车辆数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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