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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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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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