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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面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的通知


内财综〔2024〕7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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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维护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电子)》(附件1),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各级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主管部门。

二、业务模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开具分“在线开票”与“前置接口开票”两种模式。各用票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及条件自行选择。

(一)在线开票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中直接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的模式。

(二)前置接口开票是指用票单位自有业务系统通过中间业务平台与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对接后,在自有业务系统中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的模式。

三、办理流程

(一)在线开票模式。用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关于申请正式上线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电子)的函》(附件2)、《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基础信息表》(附件3)及《用户个人证书申请表及变更表(外网)》(附件4)办理启用手续。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办理系统功能挂接、用户权限开设等业务。

(二)前置接口开票模式。

1.用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关于申请对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函》(附件5)及《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基础信息表》。由盟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据此提供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接口规范。

2.用票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的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接口规范自行完成系统对接。通过联调测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关于申请正式上线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电子)的函》、联调测试报告及《外部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外网)》(附件6)。由盟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据此办理单位机构证书等业务。

3.用票单位领取机构证书后,下载财政端基础数据接入本单位业务系统,以确保双方业务系统安全互认。

采用前置接口开票模式产生的相关实施、对接、运维等费用由用票单位自行承担。

四、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24年12月底前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使用全覆盖。未经自治区财政厅授权禁止印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纸质票据。

2025年1月1日起,各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纸质收费凭证全面停止使用。

五、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规划全区全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工作及票据的监制、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盟市及以下财政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向群众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六、其他事宜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电子)》的使用、管理及核销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执行。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纸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的物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本单位需要核销的纸质票据,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进行核销;其他使用自行设计印制的纸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的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核发主体和核销主体一致的原则进行核销。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电子)式样.doc

2.关于申请正式上线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电子)的函.doc

3.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基础信息表.xls

4.用户个人证书申请表及变更表(外网).xls

5.关于申请对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函.doc

6.外部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外网).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9日

(联系人:财政厅 朱斯禾,联系电话:0471-419235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赵文宗,联系电话:0471-6610525)

 

https://czt.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tzgg/202407/t20240711_254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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