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5〕87号)等规定,结合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现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计征;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征。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2018年7月10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