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跨市县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按照矿业权所在行政区域的资源储量占比(无资源储量的按面积占比)在涉及市级或县级之间分配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出让登记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费源信息分别推送至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关于分期缴纳。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成交价须在出让时一次性缴清。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5%;除首次征缴外,探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转采后或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最长应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一年征收完毕。
三、关于退库。已上缴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从“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目)科目下,按入库时中央、自治区、市、县分成比例进行退库。其中,中央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由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负责。退库的具体规定:
(一)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征收记录和缴费人退费原因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商同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涉及自治区、市、县分成部分退库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向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库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至广西税务局,由广西税务局向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复核同意后联合向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提出申请,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库。
(二)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等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出让登记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权限逐级报批。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库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同意后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提出申请,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库;涉及自治区分成部分退库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提交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退库信息抄送广西税务局;涉及市、县分成部分退库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退库信息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费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
财 政 ?厅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费申请表
缴费人名称(盖章):
申请退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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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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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源管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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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管理费源□ 市级管理费源□ 县级管理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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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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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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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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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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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费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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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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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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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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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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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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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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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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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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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费金额合计(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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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费金额合计(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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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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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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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退费经办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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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费金额分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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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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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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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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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级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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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分成部分退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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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签名:
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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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签名: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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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签名:
复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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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签名:
复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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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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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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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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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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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分成部分退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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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签名:
审核日期:
自然资源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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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签名:
审核日期:
财政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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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签名:
审批日期:
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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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七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各留存一份,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留存一份,办理退库时向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提交一份。(未实现受理电子退费申请前,采取纸质退费申请方式)
2.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1)申请退费类型为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2)申请退费类型为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3)费源管理类型根据其探矿/采矿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来判别。若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则费源管理类型勾选自治区级管理费源;若发证机关为XX市自然资源局,则费源管理类型勾选市级管理费源;若发证机关为XX县自然资源局,则费源管理类型勾选县级管理费源。
3.票据号码。根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上“备注栏:电子税票号码”填写。
4.缴纳日期。根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上“开票日期”填写。
5.申请退费金额分成。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费的,由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填写申请退费涉及的金额分成,由审核机关进行确认。
6.地方分成部分退费审核。由属地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填写审批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7.中央分成部分退费审核。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传递给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填写审批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8.表中所有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9.除本表外,办理退费需提交的资料还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一份、退费申请报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费款内容的资料一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缴费人账户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缴费人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费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费单位(人)名称的资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