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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税〔2022〕7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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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工商银行延边长白山支行:

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2017年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执行期。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2年8月23日

 

附件:

吉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保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财税〔2016〕8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建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费恢复费。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支出。

第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永久使用或者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永久使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按照林地审批权限,由省、市(州)、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林业其他用地,每平方米4.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省、市(州)、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库票据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发放的缴款书。

第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到林地所在地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具缴款书并到当地国库部门办理缴库手续。其中,占用省直单位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到省直单位开具缴款书。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直接国库。

(一)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由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或个人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直接缴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

(二)占用省直单位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并到当地国库部门办理缴库手续。

(三)占用市(州)、县(市、区)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其中: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收的部分,省与市(州)、县(市、区)按2:8的比例分成,缴款单位在缴款书收款单位“预算级次”一栏中应注明“省级20%,市(州)80%”或“省级20%,县(市、区)80%”。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预算收入科目编码和预算科目名称缴入国库。国库系统分成参数维护工作,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库处向总行TCBS中心申请维护,参数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涉及退库的,按征收主体不同,分别退库。其中,省、市(州)、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收的,由申请退库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123号)、《关于下放政府非税收入退库审批权限的通知》(吉财非税〔2015〕665号)和《<关于收入退还书>和<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改版的通知》(吉财税〔2016〕28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退库手续。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方面支出。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有效期为3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32号)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7〕425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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