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参保缴费管理业务经办服务水平,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23〕12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7日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经办服务,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33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参保登记、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的相关业务。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承办行政区内参保关系管理、重复参保关系处理、医保费退费、医保待遇衔接、个人权益记录等业务。
第二章 参保关系管理
第四条 参保登记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相关参保信息、享受资助参保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困难居民身份信息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参保登记。
(二)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原则上以身份证进行参保登记。
(三)港澳台人员以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进行参保登记。
(四)外国人以外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就业证件进行参保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税务部门据实征收后,及时将缴费信息传送给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个人权益记录。
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时,通过信息系统检索人员有效参保状态,如参保人已在本省其他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税务部门应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告知参保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采集税务部门缴费登记信息,医保信息平台检索参保人有效参保状态,如存在其他地区有效参保状态,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中止原参保关系。
第七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参保人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个人账户结余的资金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3个月(不含第3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的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不可追溯享受。
第八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本市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军人可持入伍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军龄视同,医保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转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退役军人的入伍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核定其服现役年限,填写《退役军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明细表》(附件1)并盖章交医保经办机构。
第十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符合我市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并确定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核定手续: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应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核定手续前,将本人市外其他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转移接续至本市。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15日前应先向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再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医保经办机构须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手续。
(三)已办理本市职工医保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无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其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市职工缴费年限规定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月缴纳。
(一)选择一次性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向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从缴费成功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选择按月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按退休职工标准缴费。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以及特殊情况无法转移的,参保人(委托人、继承人)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银行卡账户信息等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附件2)。参保人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按规定分别向户籍地、居住地、学校所在地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指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居民医保费,缴费成功后享受缴费对应年度的待遇。
(一)新参加居民医保或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线上可通过“粤医保”等渠道办理,线下办理需提供办理材料及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3)。大中专学生可由就读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和代扣代缴居民医保费。
(二)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其法定监护人或委托人可凭新生儿的死亡医学证明到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医保费。报销办结后,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终止参保业务。
(三)对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且使用父母姓名预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其监护人于新生儿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完成户籍登记并更新参保信息。
(四)困难居民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身份信息错误的,参保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4),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变更参保信息或停止参保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且仍符合参保条件的,将视为继续参保缴费。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参保人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申请退费的,可按照省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 因缴费账户余额不足、缴费账户异常等个人原因导致缴费不成功的,视为自动弃保,不能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参保关系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参保关系终止业务。因各种原因形成的重复参保,要按照规定进行有序清理,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十八条 职工医保关系接入。如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前台办理,即时办结。
(一)办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但是尚未按规定办理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确定手续的,曾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现场办理提供原件,留复印件);
2.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
第十九条 职工医保关系转出。用人单位或参保人需办理职工医保暂停参保手续。
(一)办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变动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但是尚未按规定办理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确定手续的人员。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现场办理提供原件,留复印件);
2.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
第四章 重复参保关系处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条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可以按规定切换不同险种。重复参保关系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复参保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扣减原则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33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涉及需要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证照材料,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涵盖或者代替的,不再要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参保缴费管理经办业务相关档案由医保经办机构保管,以备查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
1.退役军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明细表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4.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咨询电话:0750-3992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