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经评估,《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本规程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