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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在厦门工作的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厦财规〔20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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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厦门工作的台湾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6号),结合厦门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适用对象

享受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优惠政策的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2.在厦门任职、受雇、履约、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等的台湾居民;

3.在厦门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补贴范围

台湾居民在厦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补贴范围为:

1.台湾居民从厦门实质性运营企业或者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实质性运营企业或者机构是指在厦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在厦有经营场所、缴纳社保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台湾居民在厦门取得的经营所得。

3.台湾居民在厦门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三、补贴标准

按照台湾居民在厦门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台湾居民在厦门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税务部门提供并经个人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包括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款、罚息、滞纳金。

四、申请主体

台湾居民本人可直接申请补贴,也可授权委托所在企业(简称“受托企业”)代为申请办理。

五、申请流程

申请主体可于每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情况后提出补贴申请,特殊情况可单笔申报办理。申请主体可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线上申请流程

台湾居民本人申请的,鼓励通过线上方式办理。具体流程为:

1.申请人通过手机端登录“i厦门”平台,以本人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进行实名认证后,登录“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补贴兑现系统”(以下简称“补贴兑现系统”)。

2.申请人在“补贴兑现系统”录入本人实名的在厦银行账户,授权受理单位获取个人身份、纳税数据等信息,并计算可申请的补贴金额。申请人对补贴信息确认无异议后,提交补贴申请。同一年度内补贴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需补充提供收入来源的佐证材料,如合同、收款凭证等。

3.受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台湾居民的补贴申请,必要时将联系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受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上述申请人录入的在厦本人实名银行账户。

(二)线下申请流程

无法线上办理的台湾居民或受托企业,可采用线下方式申请补贴,受理单位为台湾居民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管委会)的指定部门,详见附件1。具体流程为:

1.申请主体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对应的受理单位,受理单位收到材料后现场核对办理。

线下申请主体为台湾居民,需提交如下材料:(1)本人签名的《在厦台湾居民个税补贴申请表(个人版)》原件,详见附件2;(2)申请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身份核实后退还本人;(3)同一年度内补贴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补充提供收入来源的书面佐证材料,如合同、收款凭证等。

线下申请主体为受托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在厦台湾居民个税补贴申请表(单位版)》原件,详见附件3;(2)受托代办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身份核实后退还受托企业;(3)台湾居民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4;(4)同一年度内补贴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需补充提供收入来源的书面佐证材料,如合同、收款凭证等。

2.受理单位将核对后的相关信息录入“补贴兑现系统”,生成个人补贴信息纸质版,经申请主体书面确认后提交补贴申请。

3.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由受理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主体所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的在厦本人实名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财政、税务、公安、台办等相关部门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数据共享,及时提供政策兑现所需的台湾居民身份、纳税、补贴等信息,进一步提升在厦门工作台湾居民的政策获得感。

(二)各区(管委会)应公开受理单位、受理时间等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落实好补贴审核兑现工作,所需补贴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市区(管委会)共担。

(三)在厦门工作的台湾居民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我市其他同类人才补贴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政策。

(四)补贴申请主体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取得补贴的税款发生退税的,应交回或抵减后续的补贴资金。市财政局牵头税务、公安、台办等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针对存在的风险开展应对工作。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由受理单位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解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1.各区(管委会)指定线下受理单位有关信息

2.在厦门工作的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个人版)

3.在厦门工作的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单位版)

4.个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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