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一条失效废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