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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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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非房地产企业在台州市范围内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二、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已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含)的土地,因其破产、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无法取得扣除项目合法凭证的,税务机关可参照第一条政策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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