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规划资源分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为做好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含本市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收入的40%上缴中央,60%缴入市级,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矿业权范围跨区的,具体征收机关由实际钻井所在区或主要勘查开采范围所在区负责征收。
三、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四、矿业权转让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五、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部门、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审核无误后由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有关财政部门、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权限逐级报批。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库的,由市财政部门、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天津监管局提出申请,退库办理手续按照《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需由财政部门办理退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23〕31号)规定办理。
六、对于2023年5月1日前已完成有偿处置的探矿权,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新增部分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