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安徽所属地市马鞍山市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4-23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我市存量房交易合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继续按存量房系统价格评估值征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同)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土地、住房、商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类型。

二、评估价格主要应用于市区存量房交易契税、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为依据。对于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房系统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系统价格评估值核定征税。存量房基准价格是由市税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市场采集,再根据房屋的实物、区位、权益等因素,遵循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修正得出,并经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共同评审确定。存量房系统价格评估值使用该基准价格通过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生成。税务机关以该价格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的主要依据,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区域化动态价格更新。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争议,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可按流程委托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房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核定交易计税价格。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61号)处理。特殊个案启动联合会议模式。

四、法律责任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3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