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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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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强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联合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享受税收优惠、信用承诺、提供涉税资料等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中存在守信或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纳入个人综合信用评价。

二、鼓励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将个人所得税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管理、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参考。鼓励金融机构合规获取个人所得税信用信息,并作为自然人纳税人贷款办理、信用卡审批、保险费率浮动等金融业务的参考。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减少赊销额度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三、税务部门建立信用异议申请核实机制。自然人纳税人对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关涉及个人所得税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经核实,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四、自然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个人税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提请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消除其失信记录。

五、自然人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通过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自助查询机查询、下载、打印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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