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东所属地市济南市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3-07
【字体: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鲁财法〔2021〕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残疾人审核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三、审核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sddpf.org.cn/),在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点击“就业申报”,跳转到系统申报页面后使用法人用户登录。

(二)窗口申报

济南市及各区县残疾人就业劳服机构。

四、残疾人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区县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税务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七、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符合本通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八、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相关规定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3月7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