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钱塘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配套费征收实际,就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项目:地上90元/平方米,地下5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项目:
工业、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地上10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项目:地上14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二、其余区、县(市)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属地政府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指导。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项目,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