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决定对《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修订)作如下修订: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订为:“(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按相关规定征收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费,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2.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依本公告作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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