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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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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税收债权的申报

1.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并告知税务机关所需信息(包括债务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受理法院及联系方式;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破产受理日、债权申报截止日期等)。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等进行债权申报。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在通知书载明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应当依法清查、核实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欠缴的税(费)、滞纳金、罚款,并向管理人提交债权明细清单作为税收债权申报材料,说明债权的征收依据和计算方式等内容。管理人知悉、掌握企业存在税务机关不掌握的欠缴税(费)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管理人审查对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不认可的,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审查意见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核对。税务机关对管理人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的审查意见后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管理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变更审查意见;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人对税收债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5.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

二、破产程序中的纳税申报

6.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务。

7.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8.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9.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管理人就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并补办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款、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按规定解除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

因解除非正常户新产生的罚款应作为破产费用即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向管理人另行申报债权。

10.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或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由管理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清算备案。

清算期间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进行清算申报。

13.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三、债务人财产强制措施的处理

14.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保全措施,中止执行,并将债务人财产移交给管理人。已经执行完毕的继续有效。

15.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宣告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税务机关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四、支持企业破产重整

16.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17.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并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五、税收优惠政策

18.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重组改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9.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资产损失条件的,代偿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21.对于解散、破产、撤销等方法终止的“僵尸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滞纳金、罚款,凭人民法院裁定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核销。

六、其他涉税事项处理

22.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此前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含稽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23.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管理人代办涉税事务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4.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阜阳市税务局协商确定,及时协调妥善办理市本级和县(市、区)法院、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处置中发生的涉税事项问题。

2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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