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中的8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均为全文失效废止。其中,有的文件因为税务部门持续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系统升级,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端采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6〕4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二手车交易税收专业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有的文件随着税收立法完善已不适应征管需要,如《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辽税四〔1991〕328号);有的文件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