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调整:
将原城市1等由30元/平方米调整为24元/平方米;原建制镇和工矿区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2.4元/平方米;原城市2等、3等、4等、县级城市、县城税额标准维持不变;新设城市5等,税额标准为7.5元/平方米,土地范围为辽中区设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辖区域;原城市5等调整为城市6等,税额标准维持不变。
新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已经由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统一调整,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核对无误后可直接按新标准进行申报。新标准执行后已经按照旧标准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调整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8月8日
附件:
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调整后)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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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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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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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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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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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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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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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
北二中路、北二东路、兴工北街、兴工南街、沈辽东路、沈辽中路、保工南街、保工北街以内区域。
和平区:
(1)哈尔滨路、阜新二街、和平北大街、和平南大街、南五马路、胜利南街、胜利北街以内区域。
(2)文艺路、青年大街、沈水路、三好街以内区域。
沈河区:
(1)沈河北部区界、小北关街、惠工街、哈尔滨路、北京街以内区域。
(2)哈尔滨路、奉天街、风雨坛街、五爱街、沈水路、青年大街、文艺路、南三经街、北三经街以内区域。
(3)北顺城路、东顺城街、南顺城路、西顺城街以内区域。
(4)热闹路、小南街、翰林路、风雨坛街、奉天街以内区域。
(5)文化路、文化东路、天坛一街、文萃路、南塔东街以内区域。
皇姑区:
(1)崇山中路、黄河南大街、皇姑南部区界、长江南街、长江街以内区域。
(2)泰山路、北陵大街、崇山中路、崇山东路、黑龙江街、昆山东路、昆山中路、黄河南大街以内区域。
大东区:
津桥路、珠林路、滂江街、大东路、东顺城街以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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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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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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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路以内除1等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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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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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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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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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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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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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的地区,及沈北新区的新城子街道办事处和沈北街道办事处行政管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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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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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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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区设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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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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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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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范围内除1至5等以外地区(建制镇工矿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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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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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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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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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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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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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康平县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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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
工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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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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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和工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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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三个县(市)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按照县级城市、县城税额标准执行。
2.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