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2024年4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税〔2024〕15号),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办法》要求,推动湿地恢复费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保障,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通知》。
二、问:《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通知》制定的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问:《通知》主要的任务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湿地恢复费标准,并对需由省级明确的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征收管理工作。
四、问:湿地恢复费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缴纳湿地恢复费,但以下情况除外: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湿地;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
五、问:《通知》中提到的重要湿地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具体我省重要湿地范围建议参考《广东省重要湿地名录》或向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六、问:我省的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占用重要湿地的,征收标准为200元每平方米,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的3倍执行。
七、问:湿地恢复费需要缴纳多少次?是否每年都需要缴纳?
答: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湿地恢复费应在收到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无需每年重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