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属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湿地的,需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认定,报同级林业部门备案。
三、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湿地恢复费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湿地恢复费收入”(1030226)科目。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