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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24〕7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7-29
【字体: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量配电网及趸售供电企业,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支财规〔2024〕5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调整为全省除脱贫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委农〔2022〕8号)确定脱贫县为五指山市、临高县、琼中县、保亭县、白沙县。我省脱贫县相关标准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二、维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不变

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继续按1.125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三、执行时间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24年7月1日用电开始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止。国家相关征收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附件

 

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一、居民生活用电

阶梯电价居民用户

不满1千伏

夏季:4-10月

第一档0-220度:0.6083

第二档221-360度:0.6583

第三档361度及以上:0.9083

冬季:11月-次年3月

第一档0-160度:0.6083

第二档161-290度:0.6583

第三档291度及以上:0.9083

1千伏及以上

0.5883

合表电价居民用户
及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不满1千伏

0.6295

1千伏及以上

0.6095

二、农业生产用电
(除脱贫县以外市县)

不满1千伏

0.7691

1千伏及以上

0.7391

其中: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5131

1千伏及以上

0.5031

三、农业生产用电
(脱贫县)

不满1千伏

0.7691

1千伏及以上

0.7391

其中: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5120

1千伏及以上

0.5020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脱贫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居民生活用电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钱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3.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时段10:00-12:00,16:00-22:00;平时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谷时段23:00-次日7:00。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00-22:00。

4.1千伏及以上阶梯电价居民用户执行时令和对应电量梯度与不满1千伏阶梯电价居民用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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