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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4〕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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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水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00元。全省大病保险以每人每年75元左右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各统筹区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

(二)分类资助参保缴费。通过医疗救助基金分类资助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且未消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给予90%定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且未消除风险的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给予不低于60%定额资助;对其他脱贫人口资助标准逐年降低,2025年按60%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且消除风险的脱贫人口资助标准按照其他脱贫人口标准执行,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三)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进行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 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按1.2:0.8:2分担,市辖区省级不分担,所需资金由市确定分担比例。市、县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深入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全面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巩固稳定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继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段报销比例提高到60%,报销比例要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继续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三、深入推动制度政策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文件相关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24年12月28日前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合力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和待遇落实等工作,确保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做到医保基金人费一致。

(二)强化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医保政策讲清讲透,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增强群众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做好舆情风险应对,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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