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暂恢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征缴,待省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韶人社〔2016〕1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补充通知》(韶人社〔2018〕102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韶关市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