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我区经济蓬勃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特别是2019年撤乡并镇、2020年撤县设区,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我区实际状况已不相适宜,需进行调整。通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等各方面意见建议,送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形成了《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2条,规定了征税范围、年税额标准,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一)征税范围:我区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年税额标准: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我区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12元。
(二)明确了《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政策变化
(一)2019年撤销普兴镇、金华镇,设立普兴街道;撤销花桥镇,设立花桥街道;撤销花源镇,设立花源街道;本次调整对各街道辖区实行全域征收。
(二)2019年撤销文井乡、新平镇,设立宝墩镇;撤销方兴镇,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安西镇管辖;撤销邓双镇,将其所属行政区域划归永商镇管辖;本次调整按照撤乡并镇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范围征收。
(三)因城市更新发展,部分工业园区已发生变化。本次调整对不在建制镇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按照所属建制镇的税额标准执行。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津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解读人:廖洪莉
联系电话:028-82470704
解读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津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解读人:廖洪莉 联系方式: 028-824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