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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新津府发〔20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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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对成都市新津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成都市新津区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一)新津区各街道辖区实行全域征收;

(二)新津区各建制镇对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照批准的镇区规划范围征收;

(三)对不在建制镇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按照所属建制镇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成都市新津区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12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上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新津府函〔2017〕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新津区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附件

成都市新津区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土地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等级地域范围

 

一级

 

12

 

城区

 

老城区(以迎宾大道、南河、金马河为界,形成的老城区所在地)

 

二级

 

8

 

城区建制镇

 

五津街道(老城区除外)、花源街道、花桥街道、兴义镇、 永商镇、宝墩镇

 

三级

 

6

 

城区

 

普兴街道

 

四级

 

2

建制镇

 

安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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