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彭府发〔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加快、市区区域不断扩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文件批复同意彭州市区划调整,原致和镇、濛阳镇、隆丰镇已升级为街道办事处,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等级标准应进行相应调整和明确。
经充分调研,反复征求和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和上级部门的意见建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形成了《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两条,规定了征税范围、年税额标准,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一)征税范围:我市城区、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年税额标准: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我市土地划分为一至七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2元至14元。
(二)明确了《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政策变化
本着政策的稳定性原则和简并税制精神,《通知》未对全市征税等级和范围做大幅度调整,整体税负与原方案基本持平,主要明确了因我市行政区划和产业功能区调整带来的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变化,具体为: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原隆丰镇、原军乐镇撤销并入隆丰街道,该区域调整为全域征税,原税额标准不变;原濛阳镇、原三界镇撤销并入濛阳街道,该区域调整为全域征税,年税额标准由原濛阳镇6元/平方米和原三界镇5元/平方米统一调整为6元/平方米;原致和镇撤销设立致和街道,该区域调整为全域征税,原税额标准不变;原新兴镇已撤销并入通济镇,该区域征税范围内年税额标准由5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其他撤并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保持不变。
(二)涉及产业功能区调整,原工业开发区和原石化基地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划分为天府中药城、丽春航空动力园区和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各区域征税范围调整为上述新划分产业功能区规划范围内地域,年税额标准保持不变,仍为8元/平方米。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税政股
解读人:蒋世林
联系电话:02883730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