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营利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8〕757号)的规定,经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 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4年9月24日
附件
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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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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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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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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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丝文化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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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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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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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兴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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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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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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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客家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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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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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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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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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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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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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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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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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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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智慧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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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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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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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良知文化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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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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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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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侨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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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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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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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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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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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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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朝芽儿童慈善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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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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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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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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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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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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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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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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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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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节能减排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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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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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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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雷减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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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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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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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连云港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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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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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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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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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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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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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重油茶产业科技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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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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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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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一善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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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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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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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南海鱼类种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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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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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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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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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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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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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定制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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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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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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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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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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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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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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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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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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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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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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