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税务局工作安排,乌鲁木齐市税务局认真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主要情形包括:
(一)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如:《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相关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替代;《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的公告》(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2012第7号公告)相关内容,已被《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税总财行发〔2021〕53号)规定替代;《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确定煤炭行业洗选煤折算率的公告》(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号)相关内容,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替代。
(二)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地税函〔2008〕437号)主要内容与《印花税法》不一致,不需要继续执行。《印花税法》于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7月1日实施。
(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如:《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乌国税办〔2004〕566号),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