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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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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6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22第1号 )。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相关税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试行)规范》(国税发〔2005〕165号)文件要求,经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研究决定,减少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现将房屋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公布如下:

一、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持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可直接办理纳税手续;享受纳税减免的纳税人需提供房屋交易所需资料,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由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契税税收资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乌地税函〔2011〕44号)文中关于纳税申报资料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享受纳税减免的纳税人需提供的房屋交易所需资料以及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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