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房地产工作的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台了《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5条,包括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和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
一、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
自2024年9月1日起,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对2024年9月1日前已纳入再交易管理范围的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包括:2023年9月1日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可上市交易。2023年9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满两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其中,2024年5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房现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例1:张先生于2024年9月20日(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则该套住房不再纳入限售范围,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例2:王先生于2024年6月20日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期房),并于当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则该套房屋在限售范围,自2026年6月20日起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例3:李先生于2024年6月20日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现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则该套住房不在限售范围,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例4:赵先生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并于同日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则该套住房在限售范围。如,2022年10月20日购买且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备案,11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则自2024年11月20日起可上市交易。如,2023年10月20日购买且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备案,11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则自2025年10月20日起可上市交易。
二、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是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重庆市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仅核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的住房情况,没有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
例1:王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某区(县)有住房一套,现因职住平衡需要,拟在另一区(县)(家庭无住房)新购商品住房一套,则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例2:李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某区(县)有一套住房,现因改善需求,拟在同一区(县)新购商品住房一套,若李先生家庭不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认定为第二套房;若李先生家庭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是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重庆市内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本次政策优化后,将支持范围由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出台的渝房市办〔2024〕2号文的“中心城区”扩大至“全市”,并由一个家庭核减一套调整为按实际出租套数进行核减。
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出具。住房套数的认定,中心城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审核认定,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审核认定。各商业银行凭住房套数认定证明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涉税套数认定和住房存量贷款利率调整等不适用本条政策。
例1:王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某两个区(县)各有一套住房,均盘活用作了租赁住房且取得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其再次在重庆市内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例2:李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两套住房已盘活用作了租赁住房且取得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另一套在江北区自住,其拟在江北区再次购买一套改善性住房,若李先生家庭不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房;若李先生家庭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例3:赵先生家庭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两套住房已盘活用作了租赁住房且取得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另一套在渝北区用于自住。其拟在九龙坡区再购买一套改善性住房,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支持商业银行按住建部门认定的住房套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支持住房“以旧换新”
对2023年9月1日以来出售重庆市内自有住房,并于2024年9月1日—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完成契税缴纳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给予每套新购住房不低于总房款0.5%的补贴,鼓励各区加大补贴力度。
对符合渝房市办〔2024〕2号要求,并于2024年5月20日—8月31日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新购住房总房款的0.5%予以补贴。
例1:王先生于2023年10月1日出售了重庆市内(中心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有住房一套,并于2024年9月20日在中心城区购买了新建商品住房一套并完成契税缴纳,则王先生可享受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的不低于新购住房总房款0.5%的补贴〔具体标准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为准〕。
例2:王先生参与重庆市“换新购”购房活动,并于2024年8月1日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一套,则王先生可享受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的新购住房总房款0.5%的补贴。
目前,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正抓紧明确补贴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补贴标准和办理流程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为准。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购房补贴咨询电话:渝中区023-63848127,大渡口区023-68950770,江北区15213228550,沙坪坝区023-65155617,九龙坡区023-68036877,南岸区023-62988256,北碚区023-68861753,渝北区023-67808408,巴南区023-66232970,两江新区023-63084029、023-67007587(保税港区),高新区023-68820138。
四、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
一是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以需定购”,组织区县政府和有条件国有企业加大收购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推动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落地,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
二是鼓励区县政府将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存量住房纳入收购范围,按照不高于征收评估价和自愿的原则组织收购,支持相关居民“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是鼓励各区县政府通过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城市D级危房产权调换或征收安置,解决群众居住安全。
五、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
进一步完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体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明确的租住权利等规定,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租金;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选择按月或自由方式缴存的,租房提取后不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重点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住住房需求。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精神,加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完善住房租赁相关企业综合金融服务等。
落实《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指导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