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房产,用作营业、交易所(货栈)和出租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搭棚用作农贸市场,给农民临时摆卖农副产品和物资的,不视作出租房屋,不征房产税。对在码头、车站、街道两旁出租给个体工商业户使用的简易货棚(亭)可不作房屋处理,不征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的房产,无租借给机关、团体等单位使用征免税问题企业的房产、无租借给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的,免征房产税,如借用房产的单位用于营业或出租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台胞的房产委托亲友看管征免税问题对座落在我市开征地区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台胞个人所有房产,委托国内亲友居住看管,确无租赁关系或租金收入的,可视同产权人自住处理,免征房产税。
四、关于机械化养鸡场、饲养场禽畜房屋征税问题机械化养鸡场、饲养场、奶牛场饲养禽畜的房屋,属生产用房,对其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五、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房产,车辆征税问题经费来源自收自支的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属经营性单位,对其房产和车辆,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广州市税务局
198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