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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2〕3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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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市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市局补充:对1991年8月以后南方航空公司租赁飞机合同,亦应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贴花。

 

广州市税务局

199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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