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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房管部门的非住宅出租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8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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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登记分局筹建组,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4号)精神,现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非住宅出租房用地,一律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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