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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广告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发〔1999〕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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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你局《关于广告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税一发字〔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广告公司、传媒单位和客户所签订的广告合同,应按合同记载的总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算贴花。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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