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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14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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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注释:根据穗地税发〔2010〕21号文件规定,文中第二条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市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部门将自用的房产出租给其属下的企业使用,应对产权人从租计征房产税。

二、对临时建筑的房屋(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在街边安置拆迁户暂住的临时房屋和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房屋除外),其房产税应由建设单位缴纳。

三、对个人所购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用于自营的,其房产价值应按售房单位会计账簿记载的房屋原值作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如果不能提供账面原值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房管国土部门制定的同期同类的房屋市场价格来核定。

对其他的个人自有房产用于自营的,如不能提供房屋价值,也参照上述规定核定其房屋价值,以作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企业和单位将宿舍按房改规定售给个人后,对仍挂在固定资产账上的公用房产(如楼梯、平台等),应按其账面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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