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考虑到1999年上半年已过,为了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宣传、准备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经请示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四个县级市的建制镇重新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粤地税发〔1999〕16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2.粤府函〔1999〕212号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9月23日